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创新教育实践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15 00:00

吉林建筑科技学院

创新教育实践学分认定与转换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创新教育实践,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意思维的应用型人才,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新模式、新途径,进一步强化学生的专业知识和应用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教育实践学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特长和爱好,从事创新实践、创业实践、自主学习所取得的,体现创新能力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教务处审核认定后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教育实践学分按照不同性质,分为创新实践、创业实践、自主学习三个模块。除创新实践模块中科研成果类、知识产权类和自主学习模块中网络教学课程之外的其它项目需经学校批准备案,否则不纳入学分认定范畴。

        第四条  通过建立学分银行,累计学生创新教育实践学分,可转换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关课程的学分或成绩。

第二章   学分认定

        第五条  学生创新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工作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主管,按照《创新教育实践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进行学分认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阶段。由学生本人在每学年双数学期第15周周一根据所参与创新教育实践活动情况提交申请,如实填写《创新教育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学院留存备查。

        2.各学院初审阶段。各学院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逐项核实无误后根据认定标准填写认定学分值,签字确认后于第16周周一报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3.复核认定阶段。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对各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后第17周周一返回各学院;各学院根据审核结果填写《创新教育实践学分认定汇总》于第17周周三签字确认后报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4.学分存储阶段。各学院根据最终确认的学分存入学生创新教育实践学分银行。

第三章   学分转换

        第七条  转换原则

        1.创新教育实践学分可用于转换公共选修及相关课程的学分或成绩。

        2.专业核心课程仅能进行成绩(学分绩点)转换。

        3.学科竞赛类的创新教育实践学分与相关课程进行转换时对照《课程学分及成绩转换一览表》,其中综合性学科竞赛可置换课程需根据学生实际参加项目内容,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联合相关教学单位共同确认。未列入的学科竞赛项目,需经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审核后由项目负责单位明确可置换课程。

        4.学科竞赛类以外的创新教育实践学分,根据项目内容由项目负责单位和学生所在单位共同明确可置换课程。

        5.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体育类课程、毕业设计(论文)课程原则上不能进行转换。

        6.被转换后的学分不能重复使用。

第八条  转换方式

        1.学分转换。创新教育实践学分按2:1的比例转换为课程学分,转换的课程可申请免修,成绩按65分记(或及格)。

        2.成绩转换。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学分按1:5的比例转换成相应的课程分数(不免考),与转换课程原成绩相加,记为最终成绩,成绩上限为100分。

第九条  转换程序

        1.学生申请阶段。由学生本人在每学年双数学期第17周周一提交申请,填写《创新教育实践学分转换申请表》。

        2.各学院审核阶段。各学院根据学分转换原则、方式对照《课程转换一览表》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转换结果并填写《创新教育实践学分转换汇总表》,于第18周周一报教务处。

        3.学分转换阶段。教务处审核后进行学分和成绩转换,于第19周周一公布转换结果。

        4.学分提取阶段。各学院及教务处将学生被转换的学分在学分银行中进行提取。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条  各学院要做好创新教育实践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及时向学生公布学分认定情况,并指导学生对已认定学分按照相关要求申请转换。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做好学生创新教育实践学分银行数据统计工作,及时更新《创新教育实践学分银行存储明细表》。

        第十二条  在学生创新教育实践学分的申报、审核过程中,出现伪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的学分和成绩,并视情节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和《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当事学生和教师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分认定范围和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引导学生逐步提高创新创业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十四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五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创新教育实践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

附件2:课程学分及成绩转换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