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原地】中共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26 14:23

中共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吉林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年度全校发展党员计划需求进行摸底,科学制订并下达年度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强化过程监控,把好发展党员审核关,确保圆满完成发展党员工作任务。

党总支负责建立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根据学校党委的指示和党委组织部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做到条件成熟、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党支部负责做好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及时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按照要求开展推荐和征求意见工作,认真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入党程序和入党条件,及时召开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进行研究讨论,并做好会议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党章和学校规定的党员标准条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不能仅仅片面以学业成绩、工作业绩或其他标准代替党员标准,防止忽视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现实表现,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

原则上学校党委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接收预备党员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单独接收预备党员,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的培养和教育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早引导、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广大师生对党的认识,鼓励并指导有入党愿望的同志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妥善保存并对入党申请人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一般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填写《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表》并签名盖章。

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培养教育,引导他们加深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在思想上、政治上尽快成熟起来。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三)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方面表现突出,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先进分子。

(四)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和确定。

(一)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过程和结果必须形成书面材料。

1.党员推荐。主要是党支部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非团员学生进行考察,对符合推优条件的,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采取票决的方式,推荐提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汇总和公布推荐结果,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党员推荐表》。

2.群团组织推优。工会、妇委会等组织主要推荐优秀非团员教职工,共青团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团员(含教职工和学生)。基层群团组织对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推荐提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报上一级群团组织备案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群团组织推荐表》提供给党支部。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形成会议记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登记,填写《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三)学校党委备案。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等一并报党总支,党总支召开会议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备案,填写《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委备案表》。

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对党总支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备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主要看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手续是否完备。经审查通过后,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委备案表》中注明审查意见。

第十条  指定培养联系人。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预备党员不能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学校党校每年举办两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对结业考试合格者,颁发“中共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委员会党校结业证书”。基层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社会工作等方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和管理。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得到教育和帮助。一般每三个月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学习情况。

党支部要全面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真实思想和实际行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进行定期考察。一般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考察结果要有记载,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考察结果要填入《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基层党组织;同时要及时、主动向现基层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培养考察情况。原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材料放入其人事档案转交现基层党组织。新生或新入职教职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其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材料齐全、考察未中断的,可继续培养,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

(二)完成了规定内容的培训教育。

(三)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其中学生还要严格符合《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学生入党基本条件(修订)》规定。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

(一)党支部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学生社区党组织、群众等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拟定发展对象人选。其中学生应以不少于下拨发展党员指标数的二倍拟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并填写《党员发展对象征求意见表》。

(二)上报发展对象人选备案材料。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情况等一并报党总支,党总支应召开会议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

(三)学校党委备案。学校党委组织部接到党总支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主要看发展对象人选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备,同时对各党总支上报人选的年级结构、专业结构、校院两级学生会人选比例、非团员学生人选比例等方面进行宏观调控。审查通过后,在《党员发展对象备案审批表》上注明意见。当备案意见与党总支意见不一致时,党总支应向学校党委充分说明理由。发展对象人选只有在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备案同意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时间。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一名正式党员一般不宜同时担任多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其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一)对发展对象本人的政治审查。党支部主要审查发展对象以下情况: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形成函调证明材料。

(二)对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审查。发展对象要对党忠诚老实,不弄虚作假,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特别要向党组织汇报外国亲属的情况。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审查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填入《政审综合材料》。

(三)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八条  学校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结束时,培训对象联系思想实际,做好个人小结;学校党校结合发展对象培训期间的表现、结业考试成绩等出具结业证书。未经培训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前,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进行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支委会研究审查。党支部召开支部委员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形成发展对象的《入党综合考察报告》,并填写《预备党员预审审批表》一并报党总支。

(二)组织公示。由党支部对拟接收预备党员人选进行公示,一般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个人或组织均可对公示对象思想政治、现实表现、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向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反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地做出相应的结论和处理。

(三)上报预审材料。党总支对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政治审查材料、参加短期集中培训情况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后,在《预备党员预审审批表》上注明意见,上报学校党委预审。

(四)学校党委预审。学校党委组织部在接预审材料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预审。主要审查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注意对材料的鉴别,防止有弄虚作假的现象;根据发展对象的实际情况,听取学校纪检、人事、学工、保卫、工会、教务、团委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查后,在《预备党员预审审批表》上注明意见。对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学校党委组织部及时通知党总支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员档案袋。党总支负责指导基层党支部将前期相关表格材料按要求装入党员档案袋。

(五)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党员按年度使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一个编号对应一个党员。党支部书记和入党介绍人应向发展对象详细说明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内容要求,指导发展对象严肃认真如实填写,《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必须由发展对象自己填写。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应该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第二十条  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党支部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支部党员大会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根据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意见,整理形成决议,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优缺点);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第二十二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短期集中培训和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整理后依次上报党总支、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党总支、学校党委组织部应指定组织员或专人负责,认真审查《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发现报送的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问题,应抓紧了解清楚或让党支部补报。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上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归纳分析,形成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及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及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要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参会并提供审批对象基本情况,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听取学校党委组织部介绍审批对象的情况。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学校党委将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被批准的预备党员预备期的具体起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使预备党员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更好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教育。预备党员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一般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按照《吉林建筑科技学院中共预备党员管理办法》执行。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逐级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审议;报学校党委审批。

(一)提出转正申请。一般情况下,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当在其预备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支委会审查。党支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后,支委会要在征求支部党员和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委员会议,对预备党员预备期间有关现实表现情况、教育和考察情况以及预备期时间等进行严格审查,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三)组织公示。由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转正公示,一般不少于七天。公示结束后,形成公示结果报告。

(四)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研究。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收到其转正申请后,根据党支部的提议,在一个月之内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按期转正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之内。并将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主要表现,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五)报学校党委审批。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现实表现情况、培养教育考察、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支部大会票决情况等材料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审核。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一)审查档案材料。党委组织部对党总支报送的预备党员转正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预备党员预备期间有关现实表现情况、党支部教育和考察情况、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支部大会开会票决情况等。如发现报送的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问题,应抓紧了解清楚或让党支部补报。

(二)召开党委会审批。学校党委对基层党组织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时,应当逐个审批。

(三)作出审批决定及在党员大会宣布。根据学校党委会议决议,将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写清楚党龄的起算时间,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的,应向其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进步,接受组织教育。

第三十三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七章  材料保管及归档

第三十五条  整理归档发展党员有关材料。成为预备党员后,党支部及时建立党员档案,教职工预备党员的档案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预备党员单独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支部保存。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对党员档案要安排专人专柜,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一旦出现损坏、遗失,要及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作出妥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注重优化党员队伍结构,重视从青年教师、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重视对党务干部和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共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以上级党组织新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