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中心】《吉林建筑科技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25 10:45

吉林建筑科技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发挥信息系统作为公共服务体系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保障支撑作用,提升学校综合实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信息化校园应用平台的开发和集成,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应用,各类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归口管理”的原则,以服务为导向,实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逐步实现“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安全可靠”的建设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审议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运维管理及信息安全规章制度;审议信息化建设各部门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以及考核机制;对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五条 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专家协助完成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中长期计划的论证,对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供方案,对学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进行论证。

第六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信息标准、经费预算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全校信息化公共基础设施、基础平台及公共资源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负责公共信息平台应用的推广与培训。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明确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管领导与网络信息员,并上报网络信息中心备案。分管领导负责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立项申报,监督项目建设、使用、维护和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网络信息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培训和维护,配合网络信息中心及其他单位完成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全体师生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参与者、使用者,可随时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信息化需求、参与信息化项目应用及问题反馈。

第三章 信息标准和编码的管理

第九条 网络信息中心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并发布学校信息共享和交换标准,对信息标准的编制过程实施统一管理,落实相关代码的具体编制单位,协调信息标准之间的冲突,有权责令信息标准冲突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条 各单位须保持信息标准的唯一性,严格执行统一的信息标准,不得随意增加、修改信息标准。如需修订,须报网络信息中心审核后统一修订。

第十一条 在已上线的信息系统中,若所包含的信息标准规则与统一的信息标准规则不一致,可暂时通过代码转换接入使用,待系统升级时更正。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以上条款,不符合以上条款的信息系统,不准接入校园网,同时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将不予验收。

第四章 校园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信息基础设施是指由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和各电信运营商在校园范围内建设的各类通讯管线、通讯电缆和光缆、弱电机房、网络设备、楼内弱电布线、无线网接入设备及智能化通信设备等。

第十四条 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归口管理。由各电信运营商独立运营或与学校合作建设的设施和设备,其管理权限按照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大修楼宇内或楼间的综合布线与弱电系统,需在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规划、立项和建设,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方案确定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已有楼宇综合布线系统的维护和维修,楼宇汇聚、接入设备的维护与更换,需在项目的网络工程完工后,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十七条 校内的一切通信和网络设施均由网络信息中心归口管理,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批准校外单位在校园内铺设通信设施或自行施工安装光缆、通信(含电视)电缆。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铺设的管沟、线缆和通讯设备,网络信息中心可联合保卫处和后勤保障部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

第五章 信息系统立项、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中心牵头建设、管理及维护学校公共信息支撑平台,包括信息门户、统一身份认证、学校数据中心、邮件服务、公共软件服务、校园一卡通系统等学校层面的软硬件平台。

第十九条 数据中心是学校集成、共享公共基础数据的平台,为保证其权威性、唯一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学校所有信息系统均须向数据中心提供必要数据,以便实现各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同时为各类公共服务和管理决策系统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十条 校园数据的源头单位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网络信息中心保证每一项数据有唯一的合法来源。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向网络信息中心和数据资源实际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联合授权后方可使用信息化校园平台的共享数据。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以及为全校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相关建设经费由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网络基础平台建设、公共硬件平台建设、数据中心建设、公共软件产品和主要业务系统的建设、管理及维护。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立项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统一管理,均须通过网络安全论证。未经网络安全论证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不准接入校园网,同时网络信息中心不予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可采用自行研发、合作开发、公司承建等多种方式完成,但必须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统一标准、统一平台以及数据交换接口规范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系统的访问资源权限,由其归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提出设置方案,报相关校领导审批后,由部门网络信息员具体负责。各业务系统要确定专人为系统管理员,并报网络信息中心备案。

第六章 网站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门户网站的总体规划、建设与维护、网站版面架构设计,保证学校网站稳定运行;党委宣传部负责检查及监管网站的发布内容,如发现问题,有权责令其及时删改或暂停其网站运行,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决问题;英文主页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建设。

第二十七条 二级网站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的网站。需建立校园网二级网站的单位(部门),须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报经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网络信息中心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分配二级域名和IP地址。各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作为二级网站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网络信息员负责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报网络信息中心备案。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部门网络信息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七章 校园网络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园网络发布的信息包括:学校规划、建设、发展的有关信息;为实现学校发展总体目标的重要新闻、重要公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信息;描述学校基本状况的各种基本信息等。

第二十九条 校园网络信息发布载体包括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各单位(部门)建设校园网络信息发布平台,需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三十条 学校网站信息发布遵循“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按职责分工,学校概况、校园新闻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发布;通知通告等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发布,其他二级通知栏信息,由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发布。

第三十一条 校园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信息平台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三)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校园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对学校门户网站、二级网站、各种互动版块出现的不良信息,信息管理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学校规定,及时予以取证和删除。

第三十三条 信息发布过程中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发布部门负责人审核不严、失职渎职造成信息错误发布或泄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二级域名管理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二级域名的分配与管理。校内各单位原则上需使用吉林建筑科技学院二级域名(*.jluat.edu.cn),如需申请校外域名,须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和备案,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须将域名用途、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交网络信息中心备案。网络信息中心定期对所有二级域名进行清查,有权对无责任人、长期无更新内容的域名关停。

第九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分为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内容安全三个方面。网络安全是指校园网基础设施的安全,设施包括:光纤通信线路、弱电布线和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互联设备;系统安全是指承载信息系统的服务器、软件运行环境以及系统数据的安全;内容安全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服务方式发布的各种信息内容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 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级系统的网络技防安全;各单位负责其主管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及归档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校园网用户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须妥善保管自己的统一身份认证账号和上网账号,以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因管理不善导致密码泄露对网络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