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03 13:43
吉林建筑科技学院文件
校字〔2023〕65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保证公正、公平、公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吉林省《学生资 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吉林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 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 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
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国家
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
元,资金和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下达学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度获得学校学生奖学
金或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单科成绩均为及格以上);
( 六)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
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
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
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 一 ) 学校根据省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各学院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
(二)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于 每年9月25日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并递交《吉林建筑科技学
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各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奖学金等级相同时,根 据特殊群体优先特别困难学生,特别困难优先一般困难学生的 原则,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院长 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大学生资助中心
报送推荐名单;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推荐名 单进行审核评审,每年10月20日前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 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学校内进行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
报至省资助中心。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
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励志奖 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对弄虚作假者, 一经发现,学校取消其国 家励志奖学金资格,追回所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给予纪律
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原《吉林建筑科技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
金评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