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处】吉林建筑科技学院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04-29 13:44


吉林建筑科技学院文件

校字〔2024〕41号                     


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并完善大学生创新教育体系,探索创新性人 才培养新模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提高其创新实践的能力,按照 《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 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和《关于启动吉 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预通知》(吉高教字

〔201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创新思维、创新意识,强化创新能力训练,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
第三条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内容包括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 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

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 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完成编 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

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 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 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

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领导 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各学院(部)成立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

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

第五条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 校长和主管大学生创新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 科研处、人事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学工处、团委和各院(部)  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创新创业 教育学院。工作小组组长由各院(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主

管教学和学生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学管理人员、学生管理人员、指导教师等组成。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

(二)确定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的组织实施单位。
(三)做好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的组织、宣传和协调工作。

(四)组织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申报项目评审。

(五)负责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所需经费的核算。

(六)监督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

(七)负责认定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参赛学生及指导教师的奖励。

第七条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一)执行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将项目管理作为本院(部)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二)鼓励学生参加各类项目活动,认真做好参与人员的遴选工作,使得学生参与面广、参与度高。

(三)负责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四)培养指导教师,组建指导教师队伍,确定相对稳定的 负责人,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指导队伍。

(五)对本院(部)承担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督促与检查,及 时帮助解决问题,当有本院(部)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对申请结项的项目,组织相关验收工作。

(七)按时汇总、报送各类文档材料。
第四章  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者为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申报者要求品 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二)项目申报者必须选择一名相关学科的教师为导师,创 新训练项目导师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教授、副教授、具有硕 士学位的讲师、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中级及以上职称。创业训练 项目导师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硕士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导师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项目以个人或团队进行申报,团队人数为3—5人。
(四)一名学生或团队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鼓励跨学科申报。原有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九条立项和评审

(一)本项目立项级别包括省级和国家级项目。

(二)立项流程

1.立项申请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拟推荐项目由申报者在导 师指导下填写《吉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申请书》,

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根据 项目情况由学校创新训练计划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评选出申报省级、国家级项目,同时填写《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推荐汇总表》。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项目获批后,建设完成周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一条所有项目按申报建设周期进行中期检查,实时监 督项目实施情况,中期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组织。主 要审核项目建设期间的进展情况、研究动态、存在问题和预期结 果等,检查结束后将中期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学校 将定期开展立项项目进展情况的交流活动,促进学生间的学习交

流。

第十二条学校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合作的 创业园区要全面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开放,免费提供实践场地和实 验仪器设备,特别是省级以上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 科研平台、大学生创业园等要充分发挥好示范与辐射作用。校外 实践基地要积极承担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任务,为参与计划

的学生提供技术、场地、政策、管理等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结项条件

(一)国家级项目

1.创新训练项目

(1)项目负责人发表知网、维普、万方、龙源收录的省级及以上级别学术期刊论文或发明专利。

(2)项目团队依托该项目参与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实践活动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2.创业训练项目

项目团队完成创业计划书并在创业类实践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创业实践项目

项目团队获得营业执照或在学校双创园内成立工作室。

(二)省级项目

1.创新训练项目
(1)项目负责人发表知网、维普、万方、龙源收录的省级及以上级别学术期刊论文或发表专利。
(2)项目团队依托该项目参与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实践活动获校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2.创业训练项目

项目团队完成创业计划书并在创业类实践活动中获校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创业实践项目

项目团队获得营业执照或在学校双创园内成立工作室。

第十四条项目按计划实施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大 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结项申请书》,申请结项验收,所在院(部) 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结束后将验收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 告和论文、设计、专利等相关支撑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 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院(部)项目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验收

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可提出书面申请,报领导 小组办公室备案,由指导教师、院(部)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同意 后,可适当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半年。由于不可克服的原因而终止的项目,负责人须写出终止报告,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同意后,取消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要及时终止其项目运行。
第六章经费资助及使用

第十七条资助标准

省级项目资助金额为1500元/项,指导费500元/项;国家 级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为3000元/项,指导费1000元/项;国家级 重点支持领域项目资助金额为5000元/项,指导费1500元/项。省级和国家级项目资助经费不叠加。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要求

(一)学校对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及拨付,需在提交结项申请前完成经费申请全部流程。

(二)项目经费开支包括:调研费、资料费、材料费、仪器设备费、研究项目的论文版面费、交通费和其它费用等。

(三)经费使用流程

根据财务处关于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报销流程进行核准报销。
(四)项目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院(部)和指导教师不得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保障与监督措施

(一)项目负责人负责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在项目成员范围 内公开,时限为每两个月一次。院(部)工作小组每学期一次对 本单位所有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结果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及公开情况 进行随时抽查,院(部)和项目负责人及成员有义务接受检查并 提供相关材料。年终学校将对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 检查,对未完成年度目标和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停拨后续建设经费。
             第七章项目奖励

第二十条学生奖励

(一)对学生在立项及获得最终成果的项目给予相应的认定, 根据项目认定级别,被评为国家级项目并通过结项验收奖励创新  与素质拓展学分3分/项/人,被评为省级项目并通过结项验收奖  励创新与素质拓展学分2分/项/人,被评为院级项目并通过结项验收奖励创新与素质拓展学分1分/项/人。

(二)择优推选项目参加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和“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评选,获奖项目按照《吉林建筑   科技学院学生创新奖励与资助办法》予以奖励。同时给予相应的创新与素质拓展学分。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可以直接转化成

毕业论文(设计)。但毕业论文(设计)不可作为创新训练项目。

第二十一条指导教师奖励

(一)指导教师按照《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学生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指导教师资助与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二)指导教师在指导项目过程中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专利 (学生必须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二作者,作者单位署名“吉林建筑科技学院”,注明“吉林省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利权人须为吉林建筑科技学院。)

(三)学生在大学生创新大赛和“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 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奖的教师,按照《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学生学科竞赛和创新实践活动指导教师资助与奖励办法的通知》予以奖励。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吉林建筑科技学院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