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6-04-07 18: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第44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第70条规定:“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记党的宗旨,不得信仰宗教,更不得传播和发展宗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第十七条:对信仰宗教的团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团组织帮助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制作隋     卓

 初审岳秀秀

 复审卞倩倩

 终审吴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