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25 1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学生自主发展和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加强应用型人才培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免修范围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1.通过自学等途径,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程(思想政治类、体育类、实践类课程或带有课内实验、相对应课程设计环节的课程除外),已全面深入理解和熟练掌握课程内容的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课程不超过2门);
2.由于身体原因不能进行剧烈体育运动的学生或身体残疾的学生;
3.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复学的学生;
4.从外校转学到我校的学生;
5.其他经认定同意的学生。
第三章 成绩认定与记载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第1款的学生,可免修相关课程的学习环节,直接参加课程考核,平时成绩不予记载,总评成绩以期末卷面成绩为记载依据。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第2款的学生,可免修体育课程,成绩按及格记载。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第3款的学生,可免修通识教育中思想政治类、军事体育类必修课程和人文社会科学类选修课程及素质拓展教育环节课程,成绩按90分或优秀记载。
第七条 符合第三条第4款的学生,转学前所修课程与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课程进行匹配,达到要求的课程给予免修,成绩按原学校课程实际取得成绩记载;课程内容差异较大,超过1/3内容不匹配的课程不予免修。
第四章 课程免修办理程序及原则
第八条 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初前二周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复学的学生于复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学院(部)、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并执行。
第九条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由于身体原因不能进行剧烈体育运动的学生,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证明;残疾学生需提供残疾证。
2.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复学的学生,提供退役证明。
第十条 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修课程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取消课程免修资格外,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经过审批确认的课程免修申请,由教务处统一告知开课学院(部)。
第十二条 其他经认定同意的学生,需经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