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04-27 09:21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落实立德树立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课堂教学过程,维护课堂教学秩序,端正教风和学风,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师课堂教学职责

第一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基于课程教学要求和严谨、认真的研究讲授知识、提出观点。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下列言行: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
(四)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
(五)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
(七)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须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严于律己,为人师表,着装得体,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言行文明。
第三条 教师要按照课程表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缺课、停课,无特殊原因,不得调课或更换教师。如确需调课或更换教师,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事先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四条 教师上课时应站立授课(身体原因除外),用普通话教学(外文授课除外);不得在课堂上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在课堂上推销商品或从事商业活动;非教学需要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五条 教师要按照课程时间安排,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组织课堂教学,不得随意增加或削减课时;教学内容应当正确严谨、容量适当、突出重点,及时跟踪学术研究和科学发展前沿动态,将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
第六条 教师应当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充分发挥课堂教学育人主阵地的功能,围绕课程思政教育目标,深入发掘所授课程的育人资源,在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的过程中强化价值观引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把实现民族复兴的理想和责任融入课堂教学之中,教育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勇于担当时代赋予的历史责任,养成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的习惯。
第七条 鼓励教师因课制宜,采用多媒体课件开展课堂教学,但要与板书有机结合;教学过程中要灵活运用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思维,避免照本宣科,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使用多媒体教学时,教师课前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熟练掌握多媒体设备的操作规程。遇停电或多媒体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坚持用其它方式讲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停课或让学生自习,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设备问题。
第九条 教师应当主动适应现代教育技术发展趋势,积极采用在线开放课程、翻转课堂、混合学习等现代教学方法,加强师生互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教学效果。禁止长时间播放视频或让学生在课堂上自学。
第十条 在课堂教学外,每门理论课程教师都应该布置课后作业,安排课后辅导答疑。具体要求详见理论课课外作业及批改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履行管理职责,维护课堂秩序。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行为应及时制止、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不接受批评者,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学院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教师。
第十二条 教师应严格考勤,可根据学生的数量、教学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考勤,对旷课、迟到、早退情况要如实记载,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对于出勤率较低或迟到、早退现象严重的班级,任课教师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学院。

第二章 学生课堂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一般应提前五分钟到达上课教室。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因病、因事不能听课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 学生言行举止应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衣着整洁得体,不得穿过于暴露服装进入教室;杜绝在课堂内睡觉或谈笑喧哗;不得故意破坏教室的设备和设施,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保持教室肃静,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
第十六条 学生在课堂上应尊重教师,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取得教师的同意;上课过程中,不得随意打断教师的讲授,确需提问题时,应在座位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提问。
第十七条 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课后可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也可以向相关院部、教务处、质控办等部门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合理进行预习、复习,认真完成作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加强自主学习,勤于探索,勇于研究,按时保质完成学习任务,将课堂学习和日常积累有机结合,注重把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创新创业活动,养成批判思维,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章 课堂教学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加大教学质量监控力度,保障课堂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相关学院(部)及管理部门的人员、教师均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听课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参加听课。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部)制定课堂教学督查方案,开展常规性督查活动,并建立课堂教学督查档案。
第二十二条 质控办、教务处组织对各学院(部)课堂督查情况及督查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课堂教学管理。若有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