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2025-04-27 09: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有效发挥教师在学校教学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吉林建筑科技学院教学工作规范》,结合我校“勤奋严谨、砺志创新”的校训,特对教师的教学行为、工作态度和各个环节教学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吉林建筑科技学院教师须按照本要求实施教学。

第二章 职业道德修养

第二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三条 自觉爱国守法,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教敬业,无私奉献,义不容辞地承担教学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熟悉并遵守学校教学工作规范等有关规章。
第四条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五条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遵守教学纪律,做好课前准备工作,上课必须按时到达教室(实验实训室)。在课程实施期间,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擅离岗位,不擅自停课,不自行请人代课,不擅自减少学时。
第六条 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积极进行教育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认真钻研业务,严谨治学,精益求精,学习、 研究和贯彻学校各环节教学质量标准,不断总结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关注教育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不断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文化成果,自觉更新专业知识,培养工程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提高自身综合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关心爱护学生。学高身正,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第八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以学生为本,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寓德育于教学的各个环节之中;不得歧视、讽刺、挖苦甚至体罚学生;正确对待学生的意见,不得打击报复。课堂教学要求站立讲授。教学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接打电话。教学场所内严禁吸烟。
第九条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十条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章 课前准备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选定教材,报教研室审查同意后,交本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任务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与学时分配编制授课计划。授课计划要有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具体安排,并在开课前交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师在教学实施过程中,须严格控制教学进度。
第十五条 教师开课前必须认真备课。备课时要依据教学大纲的规定,钻研教材,广泛阅读参考资料,写好教案;教案在教学中应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并保留备查。
第十六条 教师备课时要认真研究、合理选择教学方法、教学手段。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七条 教师要严格遵循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教学,掌握好教学进度。同一课程分班教学时,其教学进度和主要内容应按统一的要求实施教学。
第十八条 课堂讲授力求语言标准、生动,表达规范、简练;讲授内容应做到概念清楚,重点突出,难点透彻,条理清晰,启发性强;板书文字规范,图表正确。
第十九条 要注重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二十条 要科学有效地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建设在线课程,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混合式教学等教学模式,保证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效率。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加强课堂管理,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做好学生考勤工作,对学生缺勤、违纪等情况做好记录,并及时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接收经教务处批准备案的校内外选课学生听课。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除应遵守以上基本要求外,还应按《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实习教学管理规定》《吉林建筑科技学院课程设计教学管理规定》和《吉林建筑科技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管理规定》等规定实施教学。

第六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二十四条 教师须认真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方式以个别辅导答疑为主,集中辅导为辅,也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进行网上答疑。辅导答疑时间、地点可由教师和学生商定。教师要注意解决和记载答疑过程中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做好辅导答疑记录,便于积累经验,不断改进教学。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依据大纲要求布置足量作业。作业的内容要注重应用,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并做好作业批改情况记载。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七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平时考核和终结性考核。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课程特点制定“平时成绩考核方案”,并严格执行。考试命题及成绩考核登录等要按《考试命题管理规定(修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修订)》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教师要进行试卷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课程责任单位审核存档。

第八章 课程总结

第二十九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要以书面形式认真进行课程总结,在教研室内交流后报教学单位审核留存。课程总结包括教材选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学生学习效果、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课程教学中的经验和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加强课程教学的建议和意见等。同时,教师应根据学生、专家和同行教学评价的反馈意见,持续改进教学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