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中心】《吉林建筑科技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19 14:15

吉林建筑科技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校园一卡通是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方便广大师生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实现高效管理,规范校园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校园卡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和学校内所有校园卡消费场所(以下简称商户)的使用行为,为确保校园一卡通各应用系统运转有章可循,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园卡使用范围

可以使用校园一卡通的系统包括校内各类消费(餐饮、超市等)、门禁、图书借阅、数字迎新、学生用电管理、电子阅览室、活动场地管理、会议考勤、银行圈存等系统。


第三章  校园卡使用规定

第一条  凡是使用校园卡的用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卡由用户本人随身携带,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避免造成卡片性能丧失、卡面污损(是指出现折叠、断裂、裂开、涂鸦、粘贴异物、卡面刻划模糊、缺边、缺角、打孔或水浸软化导致卡片受损等现象)。请勿对校园卡烘烤、割、刻、打孔、水浸,避免被硬物冲击、磨损,严禁与磁性物体同放。用户持卡时应尽量避免强电磁场、高热,不能用力弯折、划伤,污损表面。校园卡损坏或者不能辨认时,应当及时更换新卡。丢失校园卡时应当及时挂失,并补办新卡。

第三条  校园卡可在校内所有安装校园卡终端的场所使用。所有合法持有校园卡的用户都被视为承认、接受校园卡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校园卡校内身份功能可代替工作证、学生证、图书证等相关身份证件,其使用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凡捡到他人丢失的校园卡时,请送交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如果发生盗用他人校园卡的行为,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师生在校内各单位办理相关事务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校园卡或者要求作为抵押,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纠纷、侵权使用等责任将由扣押单位承担。

第六条  爱护学校安放在校园内的各种校园卡设备和自助服务终端。

第七条  校园卡超过规定期限后,如仍需继续使用,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在校园卡停用六个月后,校园卡管理办公室有权注销。

第四章  校园卡办卡对象

第一条 可办理校园卡的人员包括:

(一)学校在编教职工及其他聘用人员;

(二)学校在籍学生。

第二条  可办理校园卡临时卡的人员包括:

(一)各部门自行聘用的职工;

(二)物业公司聘用人员;

(三)短期来校讲学、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

第三条  除上述人员之外,一律不予办理校园卡。


第五章  校园卡的办理、发放

第一条  校园卡的办理采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单位应切实把关,不得编造各种理由虚报数据,办理校园卡

第二条  各类人员在办理校园卡前需得到本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到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办理校园卡。

第三条  为便于新生入学后顺利使用校园卡,新生报到时由各学院核实入学信息后发放实名校园卡,各学院应在新生领取校园卡时,对新生作必要介绍。

第四条  校园卡信息确定由教务处、校办公室、人事处和财务处提供。教务处负责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学号等;校办公室和人事处负责教职工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工号等;财务处负责提供学生银行卡号和学费缴纳信息等。临时卡持卡人信息由二级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核提供。各单位按照统一的格式同时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至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制卡。

第五条  校园卡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包括持卡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所在部门、班级、学工号、家庭住址等)属学校重要信息,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其它活动,如有违返此规定,按国家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未报到新生的校园卡,由各学院在新生报到后一个月内送回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否则按丢失赔偿。

第七条  校园卡持卡人丢失或损坏校园卡,需本人持身份证到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卡手续,并承担补卡成本费。


第六章  校园卡的有效期及校园卡延期办法

第一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即校园卡的使用期限,校园卡办公室根据以下规定进行设置。如果校园卡过了有效期仍需要使用时,需要办理校园卡延期手续。

(一)学校教职工(含在编及聘用)校园卡的默认有效期30年;

(二)外聘教职工校园卡的有效期与聘任合同期相同;

(三)学生校园卡的有效期按学制激活,一般不超过5年;

(四)其他校园卡的有效期根据申请表进行设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条  校园卡延期采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单位切实把关,不得编造各种理由虚报数据,延期使用校园卡。

第三条  校园卡延期的办理方法:

(一)延期毕业的学生校园卡延期以教务处提供的信息为主要依据,由所在学院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经学工处确认后,转交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办理延期;

(二)非学生的各类工作人员校园卡延期以人事处提供的信息为主要依据,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转交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办理延期。

第七章  校园卡的注销

第一条  各类人员离开学校,包括教职工离职、学生毕业、外聘人员离职等,须到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办理校园卡的注销手续,停止校园卡的使用。

第二条  意外身故人员信息由校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每学期报校园卡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对于已经毕业、离职或身故等导致校园卡超过规定使用期限,未到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的校园卡,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将在卡有效期过后六个月注销该校园卡,并将校园卡内金额作为呆账,上缴学校。


第八章  校园卡使用安全

第一条  为保障持卡人的经济利益,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定每天的累积消费额大于人民币五十元(含五十元)的消费必须输入消费密码。

第二条  持卡人在使用校园卡进行圈存转帐时需遵照以下管理办法。

(一)系统初始将校园卡与持卡人所持有的学校统一发放的银联卡绑定。为了保证持卡人的帐户安全,在银行卡与校园卡绑定时,系统比对校园卡系统中记录的身份证号与银行卡开户的身份证号,只有两者一致时,才能进行绑定。

(二)由于圈存过程不需要插入银行卡,但圈存过程是需要输入银行卡密码的,请用户在保管好校园卡的同时,应做好银行卡密码的保管工作。对于持卡人将校园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丢失校园卡的情况,请注意防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禁止使用消费密码作为默认密码(身份证后六位,有X向前提1位)的校园卡进行圈存转帐。

第九章  遗失校园卡的管理

第一条  遗失校园卡的处理工作由校园卡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条  各部门或个人在拾获校园卡时,请及时送交校园卡管理办公室。


第十章  系统运行管理

第一条  学校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终端设备所有权归学校所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只拥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拆装、挪用设备,更不得故意破坏,如有损失照价赔偿。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运行和设备维护费由学校专项经费支持。

第三条  任何单位及校内商户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建立运营一卡通系统。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攻击、更改一卡通数据库,如有上述行为,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一卡通专网及终端设备由校园卡管理办公室负责维护维修,各使用单位负责对相关设备(网络和终端设备)配合进行辅助维护。所有损毁的终端设备需交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处理封存,确保数据安全。

第六条  商户在使用校园卡设备时要规范操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为了确保资金结算的准确性,应于每天统一检查是否还有驻留于POS终端的数据,检查相关设备和线路,保证数据上传。若有故障不能自行解决,需尽快通知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处理。


第十一章  校园一卡通系统商户开户、销户及结算

学校校园一卡通系统商户的开户、销户,须由申请人携带承包合同,承包人身份证等到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办理开户及销户手续。


第十二章  使用校园卡商户职责

各商户校园卡线路、卡机学校已经调试完毕,可正常使用,商户可在入驻时自行测试。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反映,由学校处理。商户接收后保证校园卡及附属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私自改动。如有违反,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系统管理职责

第一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所需的信息采集工作,包括教职工和学生个人身份信息的采集、整理。一卡通各个子系统中心数据库的建设和卡户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系统中任何信息。

第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各类校园一卡通的日常管理,包括一卡通发行、挂失、解挂、补办、注销和结算、开户、报表等工作。

第三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一卡通系统硬件环境和线路的维护、维修工作,保持设备待用状态。

第四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定期做好所有业务数据的备份工作,确保在遭遇毁灭性灾难时能安全的恢复所有数据。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网络信息中心所有。

第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