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03 22:25
吉林建筑科技学院文件
校字〔2023〕66号
吉林建筑科技学院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修订)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 公正、公平、公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吉林省《学生资助 资金管理办法》及《吉林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 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 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国家奖学金资金和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下达
学校。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 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大学生资助中心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代 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学生代表为成员,全面领导和组 织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院长、书 记任组长,教学副院长、科研副院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
教科办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组织学院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
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
具体条件:
( 一 )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生(含专升本)方
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 于前10%(含10%)的学生(其中:学习成绩排名范围是指本 年级本专业范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范围是指本班级范围),
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
有进入10%,但位于前30%(含30%)的学生,在道德风尚、学 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
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国家奖学
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
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
良好的生活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并被
SCI 、EI 、ISTP 、SSCI全文收录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第二
作者出版的经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 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 业比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比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
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
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
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 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 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
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 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专 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
演员。
7.获得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
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
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 一)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下达的国家奖 学金名额,于每年9月20日前向各学院下达国家奖学金推荐
名额;
(二)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于每年9月15 日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并递交《吉林建筑科技学院本专科生国
家奖学金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各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实施等额推荐,经学 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于每年9月25日前
向大学生资助中心报送推荐名单;
(四)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推荐 名单进行审核评审,于每年10月10日前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
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学校内进
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
评审结果报至省资助中心。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
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 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
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大学生资 助中心负责解释。原《吉林建筑科技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建筑科技学院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