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5-05-28 07: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和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等方面工作有序运行的物质基础。要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高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档案,指图书馆(室)、阅览室、档案室、资料室的图书、档案资料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十六类:

       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三章 计  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7.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8.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9.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九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财务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增减变动

       第十一条  新增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学科专业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等方面的需要,统筹规划,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二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基建方面的固定资产由基建处及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其它方面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由技术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基建方面的固定资产由基建处、财务处根据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工程拨款、财务报销等手续,其它方面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四条  新增固定资产一律持购货凭证或工程决算副本等相关证件(须有单位负责人、采购员、领用人签字)办理验收后,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登记固定资产编号、入固定资产帐;经验收人员及主管负责人签字之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除基建方面的固定资产外,未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能报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学校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单项固定资产金额小于2万元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单项固定资产金额等于或大于2万元,小于5万元的,由校长审批;单项固定资产金额等于或大于5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  对使用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予以处置和调剂。拒绝处置调剂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可建议学校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帐目管理制度,做到帐帐相符。财务处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要分别建立全校固定资产帐,按固定资产的十六类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帐,每一类按固定资产用途分为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四个项目。同时各单位也要建立所管固定资产明细帐,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各单位每半年一次将所管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条  建立全校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公用房屋管理档案,不定期地在校园网上发布校内贵重仪器设备简介、闲置资产情况等信息。加强贵重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提高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防止积压浪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规章制度,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校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配备给个人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第二十二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和各单位应每年对 帐一次,使帐物、帐卡、帐帐保持一致。每年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主管校长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三条  对用于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以及对外租赁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学校要提取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占用费、维护维修费。

       第二十四条  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收入,由学校授权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学校领导下,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为学校职能管理部门,各院(部)、各部门是二级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和预算、并组织实施落实;

       3.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分类帐的登记管理工作;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的审批及处置;

       5.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6.对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根据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实行统一管理或监督管理;  

       7.协助财务处进行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8、协助财务处做好仪器设备之外的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管理、资产评估、有关的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2.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帐、分类帐的登记管理工作;

       3.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

       4.协助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做好仪器设备的清产核资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按学校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帐、卡、物,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帐、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4.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  各单位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到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要分类登记,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