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28 07: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办学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购置、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管理目标是优化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仪器设备配置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和学科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按照保证重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统一进行规划和实施。
第四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使用者)要树立学校资产“安全、完整”的意识,认真执行本办法,服从校、院(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实行奖惩制度,避免有章不循。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的体制。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为学校职能管理部门,各院(部)、处(室)为二级管理单位,在分管资产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设专、兼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管理。
第六条 设备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制定实施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制定全校仪器设备装备水平的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全校仪器设备的年度采购计划;
3.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提高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4.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的总帐和分户帐。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清查、统计、汇总和报表工作;
5.负责审批全校仪器设备的调配、维修、安装、拆迁、报损、报废及处置工作;
6.负责仪器设备安全使用及防范措施的审核与实施,调查处理责任事故。
第七条 各院(部)、处(室)负责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责任逐级落实到人;
2.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装备水平的发展规划;申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年度计划;
3.建立仪器设备分户明细帐,登记帐目,每年对仪器设备清点,使帐物相符;
4.负责办理借用、调用、报损、报废、维修及技术改造项目手续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5.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使用制度,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登记使用情况,保证仪器设备完好;
6.负责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提高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7.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管理范围和计价标准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1.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的分类规定,下列各类属仪器设备管理范围(采用国家教育部统一标号类):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包括交通工具)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部分) 10、文物及陈列品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 具 14 政办公设备
2.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电教设备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与建设工程配套的设备等)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
3.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为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视为低值仪器设备;
4.自研组装或加工制作的设备,凡符合上述规定的,视同新购仪器设备。
第九条 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的各种软件,视为主机附件。
第十条 仪器设备计价标准:
1.仪器设备(含附件),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验收入帐;
2.无偿调入或国内、外捐赠仪器设备及软件无原价的,按照同类产品当时市场价格,估价验收入帐(含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3.自制或外加工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成本(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计价)验收入帐;
4.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而增加的费用,特殊注明后增加其原值;
5.采购设备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仪器设备价值。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在配备仪器设备时,必须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在每年的年末做出下一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设备处。其中,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必须经教务处审核会签后报设备处。设备处对各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汇总,编制出下一年度全校设备购置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必要时报董事会审批。
设备处按批准后的年度购置计划,编制分时段、分类采购的执行计划,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如需要调整或增加计划,要根据情况由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对调整、增加的计划,其执行、管理程序同上。
第十二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及视同贵重仪器设备的整体实验室建设,应履行下列程序:
1.申购单位提出申请(附《可行性论证报告》),上报设备处。可行性报告内容为:
(1)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用于实验教学的仪器设备要注明实验的开出率及实验室的利用率;
(2)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设备清单(所选仪器设备的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
(4)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5)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必要时对《可行性报告》进行专家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购置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设备处执行采购;
4.由申购单位和设备处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认真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单位负责人及学校审批负责人必须对《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设备处必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购单位必须对贵重仪器的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十四条 设备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参与、民主决策的原则;性价比最优化的原则;经济适用的原则。由设备处会同使用部门在市场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由学校决定供货单位。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和账、物、卡管理
第十五条 凡属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十六条 设备处和使用单位要认真及时地做好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首先由设备处设备管理员将到货设备录入设备管理系统,并打印出“验收单”及“设备标签”。验收人员在验收合格后,粘贴设备标签,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要查清责任,及时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
设备处及时将设备验收单和购货发票送财务处报账。财务处资产管理员通过仪器设备管理系统提供的信息审核设备帐与发票,并根据网上设备帐填写财务资产管理帐,最后由会计履行报账手续。
对外单位捐赠、调拨或各单位用自有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设备处上帐、建卡。财务处资产管理员通过网上仪器设备管理系统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填写财务资产管理帐,履行报账手续。
第十七条 设备处对全校的设备帐每个月要存储一次,年末对更新后的账目做光盘存储。财务处定期与设备处核对设备帐,发现差异,要及时查找原因,调整平衡。
设备处通过计算机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生成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帐,各单位可通过校内设备管理系统在网上查询。各单位每学期要进行帐、卡、物的核对工作,如帐目调整,需到设备处办理变更手续,财务处适时调整学校固定资产帐。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员按经手人所填《仪器设备验收单》的内容上网录入建档、入帐后,才能办理财务入帐手续。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情况,要按学校的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定期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 仪器领用人要对所使用仪器的完整性,完好率负责。设备处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离职、调出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办理完仪器设备账、物的移交手续之后,才能办理调转、离任手续。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禁止任何形式的丢弃行为。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帐面的增减变动以《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单》(附件1) 《仪器设备调拨单》(附件2)、《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单》(附件3)等为凭,在学校批准的建帐单位建立仪器设备总帐和分户帐,并实行计算机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或涂改帐目。
第二十三条 在仪器设备明显位置粘贴固定资产识别码签。在仪器设备操作显要位置公示操作规程和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得外借。学校内借用或因公由个人保管使用的仪器设备(科研项目、实习实训需带到学校外使用的仪器设备等)要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必要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借或还时,当事人双方都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技术状况并作记录。借用或保管使用人调离时,由借出单位负责追还并撤销借用手续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外单位借用我校仪器设备须持加盖公章的函件,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后,到设备处审核备案,贵重仪器设备需经院领导批准。其它手续同上。有固定基础安装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借出学校外。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事故时,所在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负责填写事故报告,确定事故的性质,评估损失程度,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仪器设备运行安全负有责任。仪器设备运行安全以防范为主。对使用和管理存在重大运行风险的仪器设备,除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管理外,经论证符合条件的可申办财产保险。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单位必需严格执行学校消防管理和治安防范等有关规定。仪器设备的使用、放置,应符合房屋及设施安全、防火、环保、用电等设计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九条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的迁移(拆除、搬运、安装、调试等)技术施工(含安装基础、配套设施等),履行下列程序:
1.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整体规划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动迁方案报设备处审批;
2.设备处会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组织有关厂家、外商代理服务机构或具有资质证明的专业技术施工单位,制定仪器设备迁移方案和预算草案报学校审定,由设备处组织签定合同和实施;
3.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指派专人保持施工现场秩序,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和责任,会同设备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并配合学校后勤处和设备处确定施工中不可预见的施工项目及工程量签证;
4.仪器设备迁移竣工后,由设备处会同专家、后勤处和使用单位组成验收组验收。
第三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必需指派专人负责、专人管理。通过校园网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要努力扩大使用范围,积极开发功能,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学校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每学年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考核,并向全校公布。
第七章 维修、改造和计量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由设备处负责,并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专项经费的使用。学校用于仪器设备维修的专项经费统一管理,专项立帐,不准挪作它用。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应以预防为主,重点放在保养、维护上。尚在保修期内的新购置仪器设备维修由设备处设备管理员联系厂家负责保修。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程序:
1.维修:实验室技术管理人员有义务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修,应该做到一般维修不出实验室,如确实需要校外修理人员来校维修,需填写《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报设备处同意后方可维修;
2.验收:仪器设备维修完成后,由报修单位出具验收报告,设备处设备管理员出具维修票据,经验收人和报修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认可;
3.报销:通过验收程序后,维修票据经设备处设备管理员、设备处处长、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不准自行拆改仪器设备和随意改变原使用功能作它用。如必须改装、改造时,要事先提出申请报告,并请专家作可行性论证,报设备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需要计量、检验的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送检。
第八章 设备调拨、回收和调剂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校内实验室之间的设备调拨工作,由资产管理人员具体操作。仪器设备的调拨,需经设备处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拨,由调拨双方资产管理人员持本单位批件,到设备处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校外调拨有关设备,由需求一方持单位公函,经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报请设备处批准,方可办理校外调拨手续批量及大型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须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内、外仪器设备调拨的财务手续,一律在财务处办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多余或积压的仪器设备,经上报后,由设备处负责回收入库。上交回收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组织校内外调剂。
第四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调剂处理。
1.同种仪器设备,严重重复购置,平均利用率在20%以下者;
2.因工作变更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
3.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标准(或修复费用一次超过其原值40%以上)尚能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
4.累计停用一年以上的闲置仪器设备。
属于下述情况者不可作为闲置设备调剂:
1.备用;
2.正在维修或进行技术改造;
3.特种储备、抢险救灾等特定情况下必需的;
4.待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四十二条 所有待调剂仪器设备在设备处回收前均应按照规定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妥善保管封存、防止锈蚀,不得任意拆卸、损坏和遗失。
第四十三条 调剂仪器设备每年于网上公布两次,教学、科研优先选择无偿调剂,设备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九章 设备处置
第四十四条 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报损:
1.被证明丢失的仪器设备;
2.仪器设备被盗、且无法追回的仪器设备;
3.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四十五条 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报废:
1.主要部件或结构己经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一次大修费用超过其原值50%以上)已无修复价值的;
2.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3.技术严重落后,耗能过高(超过国家有关标准20%以上),效率甚低,经济效益差的;
4.使用年久,机型已淘汰,硬件老化,软件单一没有维修改造价值的;
5.严重污染环境,计量检测不合格,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
6.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淘汰及停止使用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按下列程序办理:
1.凡申请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及资产管理人员组成技术鉴定小组,提出鉴定意见,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报设备处审核;
2.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由设备处报请学校审批;
3.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报废仪器设备。有利用价值的零、部件,应在《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中注明,经设备处批准后方可拆卸,但必须登记建帐;
4.报废仪器设备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由设备处统一回收、处置,并于年末报财务处进行帐目处理。
5.处理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维修、采购经费。
第十章 奖惩规定
第四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1.精心保养维护,积极开发利用,保证利用率,做到"专管共用",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使用效益,成绩显著者;
2.对陈旧、落后的贵重仪器设备,提出技改方案,并经过改造升级使其重新发挥更大作用,为本单位节省大量资金者;
3.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忠于职守,敢于同损坏仪器设备的不良现象做斗争者;工作兢兢业业,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始终保持仪器设备良好状态,积极调剂余缺且成绩显著者;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抢救仪器设备,避免或减少仪器设备损失者;
5.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提出重大合理性建议,试行效果显著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对仪器设备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重大流失、损坏、闲置者;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
3.不服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贵重仪器设备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视情节予以赔偿或给予行政处分;
4.擅自拆改仪器设备者;
5.私自处理仪器设备者,除追回全部残值收入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6.私自出租出借者,如果造成丢失、损坏者,除缴回全部收入外,经济上加倍处罚;
7.事故发生后,没有不可抗拒理由,当事者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因时效影响理赔,将按比例承担损失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建立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规章制度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