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05-28 07:5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6号令)《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学校领导下,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为学校职能管理部门,各院(部)、各部门是二级管理单位。
       第六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中设备和家具的总帐、分户分类帐的管理工作;
       3.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中仪器设备和家具的购置、验收、入账、领用、维护、调拨、维修等审批工作;
       4.对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工作;
       5.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上报学校;
       6.协助财务处做好仪器设备之外的国有资产的清查等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的界定;
       2.协助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做好仪器设备和家具的清产清查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按学校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配备专职或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帐、卡、物,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帐、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到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第十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按照资产原值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将本单位(部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无权处置任何国有资产,包括报废报损、抵押、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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