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2 13:07
课程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为真正发挥考试的评价与导向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试题内容必须符合课程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不出偏题、怪题,中等水平的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二条 试题要有较大的覆盖面,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类学习内容,既有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考题,又有测试学生的能力和创新思维考题;份量适当、分布合理,且难易适当,要有良好的区分度,既能考核学生全面掌握知识的状况,又利甄别出学生的优良中差和客观地反映学生知识能力方面存在的差别。命题的编排要从易到难,其中,考查学生对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及基本技能学习和掌握情况的题目约占60%;考查学生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题目约占30%;考查学生创新思维和知识拓展能力的较高难度深度题目约占10%。设置期中考试的考试课程,期末考试命题原则上期中考试前的教学内容占30%,期中考试后的教学内容占70%。
第三条 试题种类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的题型主要包括: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主观性试题的题型主要包括:填空题、问答题、计算题、作图题、综合分析题(包括案例分析题)等。
第四条 题型分值控制
1.一份试卷的大题数不少于4-5题、不超过10题,同一种题型可以制成一个或几个小题。
2.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每一小题的分值不超过3分,一份试卷中上述三种题型的总分值一般不超过40分,其中任一种题型分值一般不超过20分(“翻译”、“写作”等课程考试不受此限)。
3.填空题每空格占1-3分为宜,其总分值一般不超过30分。
4.每一问答题的分值一般不低于4分,其总分一般不超过30分。
5.每一计算题的分值一般不超过20分。
6.每一综合分析题(包括案例分析题)的分值一般不低于10分,不超过25分。
7.各知识点的分值分配应当相对合理。
第五条 试卷中试题类型的排列顺序: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四种题型排在前面。问答题、计算题、作图题等题型排在其次,综合分析题排在最后。
第六条 建立试题库,逐步实现教考分离。每科命题2套,由教务处随机确定考试用题。每科2套试卷的重复度不超过20%,且近三年相同课程试卷重复度不超过30%。对批准开卷考试的试题,教学单位要按开卷考试的特点和要求严格审定。
第七条 由教研室主任指定命题教师进行命题,试题样卷一经审定密封,命题教师本人对试卷质量及保密负责。同时要制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在考试后报教务处备案,客观题给出每一小题的参考答案及分值;主观题给出每一试题参考答案的解题主要步骤或知识点,根据各个解题步骤或知识点进行分值分配,并按每一得分点逐个列示,以便于阅卷评分。凡无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试题不可用来考试。
第八条 命题人在试题及参考答案中措辞均应准确无歧义,避免使用可能导致不确切答案的措辞。
第九条 命题人对所拟试卷应试做,确保试卷准确无误、题量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能考出学生的实际水平和差别。
第十条 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一条 试卷的考核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的学业测量规律,峰值以70分左右为宜。一般情况下,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率不宜超过15%,优秀率在15%左右。如果某门课程的成绩分布严重异常,教学单位要进行复查,教研室要分析研究,说明异常原因。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