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教学大纲编制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5-05-12 13: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大纲是指导教学工作、规范教学行为的纲领性文件,是培养方案的具体体现和落实,是组织教学、制定授课计划、选编教材以及教学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也是课程建设和课程评估的重要内容。为加强课程建设,规范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学大纲的编制(修订)

第二条  编制(修订)原则

1.课程定位明确

教学大纲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以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为依据,明确本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以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中的人才培养应具备的知识能力结构及“新工科”“新文科”人才培养特色为依据,科学合理确定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要考虑如何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基础课程教学大纲要考虑如何满足专业课程教学的需要。

2.课程体系整体优化

厘清课程之间知识结构的纵、横向关系,以课程群为单位,梳理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妥善处理好各门课程之间和每门课程各部分内容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做到既要防止疏漏,又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实现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

3.课程教学内容科学、可行、实用、先进

课程教学大纲既要遵循教学的一般规律,又要遵循本门课程的内在规律,内容科学合理;根据国家战略、社会需求和学生实际,确定合理可行的教学目标与教学要求,应以多数学生通过一定的努力达到规定的要求为宜;不片面追求学科的完整性,兼顾知识的实用性;既要固化原有教学改革成果,又要体现学科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发展方向。

4.深入挖掘课程中蕴含的思政元素,将价值观引导于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之中,实现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提升有机统一。

第三条  编制(修订)要求

1.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本办法规定,对教学大纲及时制定和修改。

2.培养方案中全部课程(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均要求编写(修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分为理论、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程教学大纲两类,实践课程教学大纲包括课程设计、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三类。

3.教学大纲须按学校统一格式对应课程编码逐一编制,其基本信息必须与培养方案一致。

4.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分为了解、理解、掌握三个不同程度。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基本要求原则上以2-4学时为一个时间单元编写,并表述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课程思政、教学重点和难点、建议采用的教学方法等内容。

5.注意优秀教材和参考资料的选用。教材选用必须充分考虑符合我校人才培养的需要,体现“优”、“新”原则;要为学生的自主学习指定有效的文献资料及辅导用书;实践教学环节指导用书配套齐全,满足教学的需要。

6.覆盖面较宽的通识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的教学大纲应照顾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要求,分别制定(修订)教学大纲。

7.教学大纲应在专业(教研室)主任的主持下,经过充分研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和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由经验丰富的讲师及以上的主讲教师执笔制定或修订。各教学单位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论证审定,做好教学大纲的统筹和把关工作,教学院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8.原则上每名教师承担教学大纲的编写任务不能超过6门。

9.跨学院开设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应根据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的教学需求进行编制。

10.教学大纲应文字严谨,语意简明扼要,术语定义准确、规范。

第四条  主要内容

1.理论、实验课程

主要包括课程基本信息(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编码、课程类别、课程性质、学分、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开课单位、适用专业、先修课程、后续课程)、课程简介、课程目标、课程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及权重、教学内容、教学总时数与课时分配表、使用教材及教学参考书、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方式、大纲执笔人。

2.课程设计课程

主要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简介、目标、课程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及权重、教学内容与安排、参考资料与文献、成果要求、成绩评定、大纲执笔人。

3.实习课程

主要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简介、目标、课程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及权重、教学内容与安排、现场要求、参考资料与文献、成果要求、考核及成绩评定、大纲执笔人。

4.毕业设计课程

主要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简介、目标、课程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及权重、教学要求、教学内容与安排、参考资料与文献、成果要求、成绩评定、大纲执笔人。

第三章  教学大纲的执行与管理

第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组织课程课堂教学的依据,为了保证课堂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教学大纲一经批准,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备课、安排教学进程和授课,不得随意改动。

第六条  在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主讲教师根据学科的发展变化需要对课程教学大纲做部分调整时,可向院(部)提出申请,由院(部)组织论证,并向学校提出申请,同时上报新修订的教学大纲,经院(部)同意并上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七条  教学大纲在制定和修订后,应及时向相关课程任课教师传阅,以便在上课前及时掌握、熟悉或了解教学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对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确保教学大纲的贯彻执行。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适时进行抽查。

第九条  教学大纲批准使用后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保管,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