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28 07:55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运行,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仪器设备报废的范围、手续、处置
(一)报废范围
1.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者。
2.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已被淘汰者。
3.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使用效率低,且不能改装利用者。
4.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落后、且无修复价值者。
5.因事故或其它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6.修复的费用超出原值60%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二)报废手续
1.凡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初步的鉴定,逐台(件)填写《仪器设备报废(报损)技术鉴定表》见附件,写出鉴定意见,说明报废理由,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2.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或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逐项进行审议。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的原则,对待报废设备进行认真负责的鉴定并签署具体意见。大型仪器设备还要详细说明设备的现状和精度,主要技术性能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修复、改造和利用价值及残值等情况。
3.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将鉴定结论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凭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办理账目处理和仪器设备回收工作。
(三)报废处置
1.对已报废的设备,各部门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部门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散或留用,未经同意不得自行拆毁。
2.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要有专人负责对报废设备进行查实、清点、登记和回收工作。回收的设备要有专门库房存放,不得置露于室外。
3.对报废设备的处理,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为节约资金,对有修复价值或有利用价值的仪器元件要进行修复和充分利用。若实验教学需要部分元器件或仪器,需填写《报废设备再利用登记表》,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同意,方可领用。
4.待报废的仪器设备出售时,经学校批准后,资产与设备管理处采取招标等方式公开处理,报废设备残值由财务处收缴纳入学校账。财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依据《报废仪器设备登记表》分别做销账处理。
5.对确无任何残余价值的报废仪器设备须处理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统一处理。并由设备处在《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登记表》及相关管理账目上销账。
二、损坏、丢失的范围及赔偿界限
(一)损坏、丢失范围
1.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当事人或责任人原则上应个人进行赔偿。在具体处理赔偿事宜时,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损坏程度或丢失的具体原因,以及本人的态度区别对待,责令其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2.一般仪器设备(单台价值1000元人民币以下)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事故,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学校资产分管领导审批;专用仪器设备(单台价值1500元人民币以上)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事故,由单位会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共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
(二) 赔偿界限
1.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2)不遵守制度规定或未经院、处级主管领导批准,擅自拆改仪器设备的;
(3)尚未掌握仪器设备操作技术或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率使用的;
(4)教师指导错误或指导不及时,使用人、保管人使用保管措施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6)公物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7)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2.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技术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够熟练,初次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
(2)平时坚持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器材,确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且事后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进行维护、保洁、移动造成仪器设备轻微损坏的。
3.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而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使用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实验室主任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失的。
(三)处理原则及方法
1.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各单位应先责令当事人书面检查,并按当事人认识错误的态度和产生的后果,参照本办法上述规定进行赔偿。
2.对管理不善,岗位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一贯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产生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学校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单位或个人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3.设备使用年限及残值的计算方法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进行赔偿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鉴定损失,科学合理地估算残值。各类设备的使用年限自登记入账时开始计算,至损坏或丢失事故发生时为止。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类制定标准如下:
(1)数码类设备(如PC机和外围设备、数码相机)折旧年限为5年,年折旧率为20%。
(2)家电类设备(如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折旧年限为8年,年折旧率为12.5%。
(3)教学科研设备(如机电类和专业机械设备等)折旧年限为12年,年折旧率为8%。
(4)机动车类折旧年限分别为9座以下轿车15年;9座(含)以上轿车10年;轻型货运汽车(含双排)8年,年折旧率分别为7%、10%和12.5%。
(四)对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估价的原则
1.损坏丢失仪器设备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仪器设备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用;
3.仪器设备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降级降档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降级降档的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在用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计算赔偿残值;
5.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属于共同责任的,应根据各人的责任大小和认识程度,按比例分担赔偿费。
三、损坏、丢失处理办法
(一)发现仪器设备丢失,必须立即向学校保卫部门报案。学校依据相关证明材料,确定仪器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承担的责任,在两周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到设备处办理相关手续。
仪器设备损坏的,设备使用和保管人应先查清原因,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查明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设备处。
(二)赔偿所回收的金额作为变价收入上缴学校。 处理意见确定后,如赔偿人无故拖延不缴,设备处可报请学校财务处从其本人工资中直接扣缴。